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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职业学院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督导工作条例

2012年05月02日 00:00 admin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格执行学院质量方针、规章制度,加强过程管理,保障质量目标和国家示范校建设目标的实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督导工作是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建立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质量控制和绩效考核队伍,代表学院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督导。

第三条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必须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部门职责、部门工作记录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对各部门履行本部门主要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第五条 对各部门执行学院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督导。

第六条 对各部门执行学院质量方针和发展规划情况进行督导。

第七条 对各部门贯彻本部门规划、执行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进行督导。

第八条 对各系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状况进行督导。

第九条 对示范校各承建单位任务完成状况和学院整体示范校建设状况进行督导。

第十条 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进行督导,对各专业建设水平进行督导。

第十一条 研究制定(修订)绩效考核办法,并组织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承办学院交办的其他督导工作任务。

第三章 督导程序与形式

第十三条 督导程序

1、科学、规范地做好督导前的准备工作。

2、对被督导对象的检查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分步骤实施督导。

3、督导员对督导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议。

4、向被督导对象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意见。

第十四条 督导形式

督导采用常规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导、专项评估等形式。

第十五条 督导方式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3、座谈会

4、个别访谈

5、问卷调查

6、测试

7、参加被督导单位的会议和相关活动。

第四章 督办与通报

第十六条 督导员有权要求被督导对象配合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建议或意见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将改进工作情况书面送交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

第十七条 督导员对被督导单位存在的问题,可视其情况提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的建议。

第十八条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应当建立规范的督导结果通报制度。

第十九条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在接到被督导对象对督导意见提出异议时,须在一个星期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被督导对象。

第五章 督导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全体人员必须坚持以服务为宗旨,虚心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认真细致,坚持原则。

第二十一条 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应定期召开全体督导员会议,汇报督导情况、研究工作任务和督导形式等。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应根据实际情况撰写督导报告,上报学院。

第二十三条 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每学期应撰写一份学期督导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建立督导档案,督导记录和结果将作为部门日常考核的主要依据和成绩。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予以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质量控制与绩效考核办/高职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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